(一)檢驗批應由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,報監理單位,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職質量檢查員等進行驗收。監理單位應對全部主控項目進行檢查,對一般項目的檢查內容和數量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。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應按附錄表填寫。
(二)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,并應按表c7-5填寫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。
(三)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甲方代表、設計人員、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、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,并填寫分部工程驗收記錄。
(四)防水分部工程分包施工時,分包單位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程序進行分部工程驗收。驗收合格后,應將防水分部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。
(五)當參加驗收各方對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,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部門協調處理。